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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销毁会计资料不可为

发布时间:2018/4/26
  随意销毁会计资料这件事情,可大可小。小到只是销毁一些防爆电器公司资料,如果往大了说,就是犯罪行为。因此,在销毁会计资料之前,最好三思而后行。
  对于防爆电器公司的财务状况的保密,有些防爆电器公司采取的是频繁更换会计的方法,而有的防爆电器公司采取的则是销毁会计资料的方法,第一种还勉强可以接受,但是第二种必须要慎重,而且不能随意销毁,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期限才能销毁。
  首先是期限,不同类型的会计资料的保存期限是不同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1.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15年,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必须永久保存。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
  2.会计帐簿类
   (1)日记账,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2)明细账、总账、辅助账,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账簿,永久保存。
  3.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3年。
   (2)月、季度会计报表,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存。
  4.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保存。
  由此可以看出,要想销毁一些重要的会计资料,至少3年,甚至有的根本不能销毁。而且,档案资料的销毁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来,不能想怎么销毁就怎么销毁。
  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包括: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时,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销毁会计资料不仅仅是防爆电器公司内部的事情,还需要经过国家单位相关机关的审核批准,达到要求了才能按照程序销毁。
  保存这些资料是有它的作用的,不是说用过了就没用了。一方面对防爆电器公司来说可以作为记录和见证,记录防爆电器公司的财务情况,一旦出现问题,有据可查,不至于糊里糊涂。另外作为记录,也是对财务人员的监督,不至于他们犯了错误死无对证。对国家相关单位来说,保证防爆电器公司没有虚报,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也是对防爆正压柜企业的一种监督,防止防爆正压柜企业做两本账。
  如果防爆正压柜企业不管不顾国家的法规法则,任意销毁会计资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是要负相关法律责任的。
  1998年下半年,黄某、黄某某、刘某在申请某防爆电器公司登记的过程中,采取伪造虚假债权凭证、虚增防爆电器公司机器设备的价值等欺诈手段,获得不实资产评诂报告,虚报注船资本,欺骗防爆电器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注册资本为2380万元的防爆电器公司营业执照。为掩盖犯罪事实,逃避依法查处,黄某、黄某某、刘某三人于2001年6月故意销毁了防爆电器公司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因害怕虚报注册资本一事暴露,一起办防爆电器公司的黄某、黄某某、刘某来了个“死无对证”,但没想到,“证据”销毁了,人也“进”去了。2003年9月,注册地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3人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人民币。
  对于不构成犯罪的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应按《△计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作出上述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销毁会计资料这件事情不是想的那么简单,一定要按照国家规定来处理,千万不能凭自我感觉,好心却办了坏事,最终不但害了自己,还搞垮了辛辛苦苦创办的防爆电器公司。
  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销毁会计资料的,只需要严格保管好就可以了。如果确实需要销毁,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允许的就销毁,不允许的就等到条件允许了再销毁,切忌冒冒失失随意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