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分享经济在许多产品和服务领域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其经济合理性、对技术基础设施充分利用的特性,及其蕴含的协作、权利分散、对等和赋权等理想主义色彩的文化显示出的越来越强的吸引力,都促进了其在未来十年迅速增长。从全球范围来看,分享经济的发展并未过多依赖政府监管,而是依靠人们的自我监督和彼此信任的机制。应该看到,分享经济的发展在我国还面临着政府政策限制、市场诚信体系缺失、消费者分享意识不够、既得利益集团阻挠、社会文化氛围不利等诸多问题,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分享经济健康发展。
(一)对分享经济抱宽容态度,消除发展的政策风险
对于分享经济这个全新的商业模式,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主动接触,对从业者所做的业务深入调研,对其发展抱宽容态度,重视正当的市场需求和权益诉求,争取将其归入现有的监管框架之内。对于各类私车分享平台来说,可能涉及运营许可、社会安全、冲击现有的出租车业务等诸多问题;对这些问题要深入研究,出台相应的政策加以解决。分享经济平台涉及面广,发展初期难免发生问题;政策层面应表现出最大宽容,避免动辄叫停的政策风险。比如经营个人间租车业务的Relay Rides就曾因为被纽约州监管当局判定所提供的保险“非法且数额不足”,停止了其在该州的运营;而加州的监管当局则改变了发布“停止令”的做法,为使拼车合法化,要求拼车司机在必须遵守与出租公司相似的安全法规之外,还应考取一种特殊驾驶证。
(二)创新监管理念,坚持底线思维
在如何制定新的监管制度区别对待传统和分享商业模式方面,政府会面对极大的挑战和压力。传统经济时代监管的三大法宝——设机构、筑门槛和立法,对于分享经济不一定适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政府应积极从使用者和销售者处收集意见,找准障碍因素,界定哪些过时了、需要改进以符合新商业模式的规则。比如,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规定,对于提供拼车服务的驾驶者,除了基本检查外,还要附加16项车辆检验;为了跨越私家车无法购买商业保险的障碍,要求分享交通企业为搜寻乘客中的司机、服务进行中的司机和乘客分别提供20万美元和lOO万美元的私人保险。对于饱受诟病的逃税问题,A曲nb也已与加州政府达成和解,替政府代为收取相关税费(主要包括资产占用税、观光税、酒店税等种类的地方税以及增值税等)。反面的例子是,法国规定Uber司机必须等待15分钟才能进行一次服务,这个规定后来被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禁止Uber司机分享GPS位置的规定,从而在减少竞争的同时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在政策制定时应坚持底线思维,一旦分享的事物涉及安全隐患、个人隐私、价格排斥和市场垄断,应着力于如何解决信息泄露、歧视和不公的问题,而不是否定相关的商业模式。比如华盛顿特区正考虑推行阻止乘客使用指定目的地的出租车服务的规则。在监管中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对于短期工作或
防爆电器企业,世界各地政府更多地将其提供的服务视作一种降低失业率的举措,因而很少涉及监管问题。
(三)制定相应的适用法规和基本服务标准,鼓励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分享中的风险问题
目前,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均没有适用分享经济的法规条款,比如,欧盟的二级立法体系中就未囊括分享交通的内容,法律在支持分享经济发展方面较为滞后;但现实中遇到的问题正在改变这样的情况,比如巴塞罗那一名法官已经要求欧盟法院对将Uber归为运输服务公司还是网络平台提供商(网络科技公司)做出初步裁定。故此,应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切入,在民法、商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条款中增加对分享经济提供方的资质、P2P交易模式带来的分享物品征税问题、分享物品及服务的基本质量做出相应规定,规范分享经济过程中供需双方的行为。鉴于大部分分享经济的产品或服务都是非专业人士提供的,服务质量水平肯定参差不齐,政府有必要根据各类产品与服务的特征制定基本的标准,包括强制性的安全标准与推荐性的产品标准或服务标准,使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例如针对住宿分享,监管需要跟上规模扩张的速度,对房东提供的设施和服务设置最低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对于分享交通,为了与出租车行业明确划清界限,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明确分享行为并非以运营和营利为主要目的;对于二手物品食享、殴在.骶氮姆!隰最壁裁礅、斌费等方面建立政策体系。此外,对于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更应鼓励通过市场机制和模式创新解决,如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各类与分享相关的保险产品等。比如EatWith就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提供100万美元的保险,免去旅客对于食物中毒等问题的忧虑;Airbnb在出现房屋被洗劫一空的现象后,也开始向房东提供免费最高达100万美元的财产保险等。
(四)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分享经济网上信用平台
对于分享经济平台而言,评级系统和互信机制非常重要。政府在对分享经济平台在信用数据积累、分享、使用等方面做出规定的同时,更应建立和分享支撑分享经济发展的各类公共信息平台,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信息平台功能。特别是,各大互联网公司在这些年的发展中,某种程度上已经在线上建立了一套用户信用体系,政府应督促现有
防爆正压柜企业通过第三方信用评价服务或与政府分享信用记录信息等形式,将大数据变为活数据,从而在开展分享经济实践时降低信用成本。比如,为了降低分享企业在前期资质核查中遇到的高门槛、耗时长、高费用问题,英国政府已着手采用GOV.UK Verify等认证系统,并开放电子化犯罪记录检查。其次,还应大力培育专业的第三方信用服务企业,通过收集网络中散落的用户点评及分享双方对于服务评价的记录,用以提供专业的交易信用评级服务。例如,TrusCloud这样的专业的信用服务公司就是通过跟踪用户在Faeebook、Linkedln等社交网站及TripAdvisor等点评网站的数据记录,为分享经济平台提供第三方客户信用评级服务的。此外,还应积极推进分享经济行业自律。按照国际惯例,分享经济平台应自觉对发生的所有交易、支付行为和通信互动进行监控,并依靠客户反馈和举报,对服务提供者可能发生的错误行为进行提前预防、劝诫及纠正。
(五)加大对分享经济创新的支持力度,形成有利于其发展的良好环境
在加大扶持力度方面,首要的是创造一切条件,支持政府和分享经济业界之间的沟通和相互借鉴。英国政府在相关调查报告中提出,除了为分享服务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促进行业交流,还应在政府支持下成立由私人投资的创新实验室。应促进公共资源的开放分享,推动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出台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及推进地方合作的相关政策。比如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对分享设施建设申请应优先受理,对于社区或企业共建的全民分享性基础设施应给予财政补贴。其次,应形成全社会倡导资源节约、激励分享的政策环境,在民众中培育分享的文化。如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鼓励私人汽车分享的正向与负向双重激励机制,包括建立“分享汽车专用道”、专用停靠点;对高峰时段空驶汽车加征税费,如加收10%的空座费等;支持建立创意分享与知识分享的各类非营利性基金;树立互惠互利、节约绿色的消费观念,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分享经济发展的氛围等。再次,应依据分享经济的特点,更新政府采购架构并给予适当倾斜。英国政府提出,可将拼车及短租房等分享服务形式一并纳入政府采购架构中:特别地,针对我国“四方协议”导致分享交通服务中既包括租赁费又包括代驾劳务费的情形,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纳入公共财政报销范围,也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而公共部门也需认真研究向公众分享其用房、公车、场地等公共资源的可能性,并探讨公共资源可否用分享经济的资源进行代替。此外,还应在简化税制的基础上相应制定分享经济纳税的指导意见,立足分享经济的互惠特性及可持续发展的价值,通过提高起征点、低税率设计及先征后退等形式,对分享经济实施税收优惠。比如,英国政府提出,为分享经济提供网上专用税务计算器,以帮助业者更简便地计算纳税额。在欧盟、瑞士、挪威、冰岛和南非,Airbnb会对于使用者(包括服务需求方和提供方)代为征收增值税;在美国和荷兰的某些地区,Airbnb则就收取或适当减轻出租者所适用的地方税收已经同政府达成了相关协议。由于绝大多数分享型企业是真正的中介平台,而不是直接提供服务,因而也应以中介的标准被监管;如果被当作传统服务企业来监管,将产生更高的税率和更多的要求,因而将形成不利于分享经济发展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