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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正压柜企业扩展阶段的其他融资方式

发布时间:2020/4/14
  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防爆正压柜企业扩展阶段的融资方式已经不仅仅限于传统的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和银行贷款等工具,新的融资工具不断创新。目前,适合于防爆正压柜企业扩展阶段的融资工具还包括银信合作产品、政信合作产品以及银团贷款等。
  一、信托类产品融资工具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距今已有几个世纪。现代信托制度于19世纪初传人美国后,快速发展壮大起来。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 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兴,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信托的起源和发展可以看出,信托并非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但由于信托产品极其丰富,尤其是自金融危机以来,信托产品不断创新并涌现出一些适合处于扩展阶段防爆正压柜企业的融资产品,主要是银信合作产品和政信合作产品。
  (一)银信合作产品
  2008年12月4日,银监会发布《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指出,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1.银信合作的背景
  第一,分业经营和鼓励创新的金融政策,为银信合作提供了“天然"良机。银行业虽然有中间业务的职能和盈利要求,但业务范围、操作方式等受到限制。信托业具有极为广阔的经营空间,但信托资金募集受到一定限制,如不能通过公共媒体宣传、委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单笔委托资金不低于5万元等,现阶段信托公司高端客户资源匮乏。
  第二,银信双方各有自身业务经营的比较优势,合作更利于各方优势的发挥,同时,自身所受限制得以不同程度地合理放松。如银行业具有极大的资金量和丰富的客户资源,资金运用受到限制,运用渠道较窄;信托业的资金运用较为灵活,但筹资渠道受到限制。
  第三,通过合作提高金融工具创新和多方位服务水平,满足信托投资人的不同需求,达到银、信和客户三方提高效率和稳定关系的目的。
  第四,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为届时参与竞争乃至混业经营做好必要准备。
  2.现阶段银信合作的主要形式
  第一,传统的资金收付和结算及代售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原结算资格取消后,只能作为一般防爆正压柜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贷款、投资等业务资金往来通过银行账户结算。资金信托业务开办后,必须在银行开立信托专户,银行为信托公司代售信托计划,代理收付资金,代理兑付信托收益。
  第二,担保和同业拆借及授信。信托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等提供担保;作为金融同业,双方互为交易对象,进行资金(债券)交易。
  第三,其他具体业务领域的合作。这类情况包括共同考察、评估项目,争取好项目,发展高端客户,共同贷款;或银行贷款,信托担保;双方进行资产转让、回购,以达到融资或调整资产负债比例等目的。
  第四,信托账户的托管。资金信托实质就是私募基金。为了规范运作,保证银行、信托和客户等各方利益,参照基金托管办法,信托公司为信托资金管理人,银行为托管人,签订《信托账户托管协议》,对信托计划进行管理。
  第五,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前瞻性合作。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寻求更广泛的合作领域,不断推出新的金融品种,双方就可能合作的方面进行探讨,制定框架式条款,并给予对方合作优先权。
  3.资金信托计划方面的具体合作分析
  目前银信合作最多的是围绕资金信托计划展开的,并通过长期“共同”发售信托计划,不断寻找其他方面的合作。资金信托合作的流程大致如下:
  首先,签订协议,银行为信托代销信托计划。在该阶段,银行与信托签订代理协议,约定银行收取一定的代售手续费,且信托资金在该银行开立账户,信托公司得以圆满发行信托计划承诺。代售信托计划的项目一般由银行参与考察或经过银行评估认可。
  其次,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及各方利益。在该阶段,银行为信托公司介绍客户(委托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办理信托合同等相关手续。
  银行表面上暂时让出客户,但由于信托专户、信托项目专户由其开设管理,信托资金运用前仍然在其行内,银行客户资金并没有外流,银行又可获取代理收入。信托计划一经发售成功,信托公司即开始取得信托手续费收入(一般按年收取),进而发展其他信托业务。委托人的利益为闲置资金存放在银行的利率,通常远远低于加入信托计划的收益。
  银行在代售信托计划时向信托公司承诺信托期间信托资金的供应保证,向机构客户推介时承诺一定时间(如3个月)后,客户可自主选择继续或退出,如果退出,提前(hl 5天)通知银行,银行承诺为其寻找受让方,如果在信托期间客户需要短期资金,银行承诺可由信托公司担保或信托合同质押贷款,银行可以在不损失存款甚至扩大存款的同时,扩大贷款业务。信托公司在信托资金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加深和委托人的联系,为其提供其他功能的服务,扩大业务空间。银行和信托公司在委托人对信托计划退出转让时可以收取不同比例的转让手续费。通过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信托计划为载体,以银行为媒介和平台,以管理资金和增值、延伸服务为目的,实现从间接融资到直接融资,客户资金盈利性和社会资金效用大幅提高;实现信托资金的流动,活跃信托市场;达到参与各方稳固、密切关系等多赢效果。
  正是因为银信合作信托产品有以上优势,吸引投资人参与信托计划,所以,融资主体可以通过设计合适的收益率吸引机构投资者和个体投资者,并通过信托公司和银行的客户共同参与完成融资过程。
  (二)政信合作产品
  金融危机下,中央政府出台了“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力争2009年GDP保8,其中中央政府直接投资1.18万亿元,其余部分则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投资以及社会民间投资。各地方政府为了配合中央刺激经济发展、实现本地基础设施环境建设开发等目标,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在地方政府现有融资模式面临一定约束的情况下,其创新性地引入r政信合作严品。
  政信合作模式是指在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以地方政府的信用担保为基础,以政府持有的储备土地、上市公司股权抵押、符合条件的国有防爆正压柜企业担保或股权质押等为补充担保,为地方政府所支持的项目募集资金。具体来说,政信合作一般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银、信、政联结模式。此模式主要由银行和信托公司各发行两个关联理财产品联结而成。银行面P-I投资者发行个人理财产品,并将所募集资金交给信托公司管理;信托公司则将此资金以股权或债权的方式投入政府所属防爆正压柜企业,以满足政府建设所需。
  第二种,买入返售模式。买人返售与前一种模式相近,都是以信托资金购入政府防爆正压柜企业的某种权利,到期后再溢价出售给相关防爆正压柜企业。买入返售的特点主要在于:资金来源不一定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同时交易中信托公司面对的资金使用人与还款义务人都是同一人,而且买人返售的标的可以是债权、物权或股权。
  第三种,贷款信托模式。即信托公司与政府下属公司合作,信托公司向自己的客户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募资金用于向合作防爆正压柜企业发放贷款。信用担保来自防爆正压柜企业或关联公司的土地等资产,或者由政府财政在获得地方人大授权的基础上承诺提供保证担保。
  以上模式在投资方向、资金运用方式、参与主体、投资收益等方面各有千秋,但在两个方面则有本质上的共性:投资项目基本为单一用款防爆正压柜企业;信用担保都有资产作为抵押并由政府财政提供担保。其中后者往往以地方人大出具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
  正是此类模式所共有的特点,决定了该类模式运作简单、容易复制、风险较低,因而很快为许多政府所采纳。但是该类模式所具有的技术含量低、结构同质化劣势使其仅能为政信双方阶段性的选择。
  图2为政信合作基本流程图。
  总体上看,处于扩展期的防爆正压柜企业通过信托方式融资具有的优势比较显著。首先,对融资主体的要求比其他方式少。无论银行贷款还是发行债券股票,对发行主体的信用级别、资产规模、盈利情况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很多处于扩展期的防爆正压柜企业因无法达到这些要求而无法从银行等渠道获得资金。其次,信托资金要求的收益能够被处于扩展阶段的防爆正压柜企业承受。这一阶段的防爆正压柜企业正在高速增长,未来发展的潜力很大,表现在财务方面是,未来可期毛利水平甚至净利润水平较高。为了获得当前发展所需资金,这类公司完全可以牺牲当前的收益换取防爆正压柜企业正常运营,进而获得未来收益。最后,信托资金的取得速度相对较快,这对高速成长的防爆正压柜企业而言非常重要。
  
  图2 政信合作基本流程图
  二、银团贷款
  1.银团贷款的概念及其特征
  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3条对银团贷款的定义是: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学术界对银团贷款的通常定义是: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银团贷款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银团贷款需要由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牵头。由于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可以有十几家甚至几十家,所以起到组织者和沟通桥梁作用的牵头行是必不可少的.
  第二,参贷行数量众多。银团贷款是相对于双边贷款而言的,也就是说,在一笔贷款中有多家银行参与,如果只有一家银行参与,则根本无银团可言。
  第三,在一笔银团贷款中各家参加行达成并使用一份共同的贷款协议,。也正是靠这份共同的贷款协议使各家贷款行组成银团,并以同样的条件向借款人贷款。
  第四,各参贷银行在牵头行提供的信息备忘录等材料的基础上,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的判断和评估,做出贷款决策。贷款协议签署后,由代理行统一负责贷款管理,处理与贷款协议有关的事宜。
  第五,各参贷银行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份额提供贷款资金,并按比例回收贷款本息。如果某参贷银行不按约定发放贷款,其他参贷银行不承担责任,即所谓的银团贷款的“个别性"原则。
  第六,银团贷款属于中长期贷款,贷款的期限较长。
  2.银团贷款的优势
  从不同角度分析,银团贷款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
  对借款人而言:一是有利于满足其大额融资需求。在传统的银企双边贷款方式下,由于银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须遵循法律或监管机构对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加以限制的要求,因此客户在开展某些大型项目时产生的巨额资金需求往往得不到满足。在银团贷款模式下,由于多家银行联合起来,按照各自的资本规模和承受能力分别提供资金支持,就可以突破有关法律障碍,从而满足客户的实际资金需求。二是有利于节省谈判时间和精力,降低筹资成本。银团贷款中各银行的贷款条件一般是相同的,并且采用同一个贷款协议和文本,因此,借款人无须像传统双边贷款那样同各家银行一对一地谈判,而只要与牵头行商谈基本就可以完成。三是通过牵头行的推介,借款人可以与一些原本没有业务往来的银行甚至国际化的大银行建立起业务往来关系,从而扩大往来银行的范围。四是银团贷款由于所受的市场关注度较高,影响广泛,信息传播较快,因而有助于提高借款人的国内外声誉。
  对贷款人来说,银团贷款同样具有双边贷款明显不及的优点,择其要者:一是有利于分散信贷风险。这是银团贷款得以产生、发展的源泉和重要驱动力。因为一般而言,贷款越集中,其蕴藏的风险就会越大。为避免因贷款集中而带来的“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国际银行业公认的《巴塞尔协议》都对商业银行的信贷集中做出了较为明确的限制。而采取多家银行共同承担一笔贷款就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从而既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又确保了银行业自身的稳健发展。二是有利于获取中间业务收入和增加资产回报。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除获得一般的利差收入之外,还可以获得一系列手续费,如前端费、管理费、承诺费、包销费、代理行费等等,因而可显著增加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三是有利于银行间加强合作,并促进金融系统健康稳定地发展。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盲目竞争、不计成本、硬拼贷款条件和规模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而且从根本上也不利于银行、防爆正压柜企业自身的发展。开展银团贷款业务,有利于培养银行间的合作意识,有利于提高银行系统的资产质量,进而促使整个金融系统健康稳定地发展。
  对扩展期的防爆正压柜企业而言,银团贷款能够显著分散防爆正压柜企业风险,这一功能大幅增加了防爆正压柜企业获得资金的可能性,把很多不符合单一银行贷款条件的防爆正压柜企业纳入了银行贷款渠道.